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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洪府厅发〔2007〕129号)

洪府厅发〔2007〕129号
2007-08-07

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洪府厅发〔2007〕129号)

y796153-0202-2024-0001
市人社局
2007-08-07
洪府厅发〔2007〕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一是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二是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从2007年起,对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财政按参保地上年度(以一个统计年度为准)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金额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初公布。财政补助资金,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区属企业除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补助外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安排,县区属企业由县区财政安排。

第四条 从2007年8月份起,对国有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财政按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财政补助资金,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区属企业除省财政给予50%补助外,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安排,县区属企业由县区财政安排。

第五条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表一),并附企业退休职工、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表一),并附企业退休职工、在职职工花名册和一至三季度财务运行情况帐表册、工商执照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11月25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国有省属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四),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国有市、县、区属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四),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第七条 企业(现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已界定为财政补助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时应提供附件一和附件三。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参保工作,并与企业共同出具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五、附件六),证明书报企业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先由同级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审核和参保情况,按上一统计年度医疗保险机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在职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将全年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

第九条 困难企业效益好转后,经审核,不再属于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的范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连续停产1年以上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视同在职职工,待内部退养人员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政策。国有已关闭、改制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核定后,从2008年起,每年年初只需申报上年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退休人员情况。

第十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于2007年8月开始缴费,参保人从2007年9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为防范大额医疗费用风险,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由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实行IC卡管理。为保证困难企业职工能够及时参保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保启动后至领取IC卡期间以南昌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代替IC卡,住院时持专用病历到医院办理手续。过渡期间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暂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保存,待领取IC卡后一并划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略)

二、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略)

三、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略)

四、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略)

五、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略)

六、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略)

洪府厅发〔2007〕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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